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67號原 告 黃德相 被 告 聚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4,062 元(計算式:資遣費330,000 元+特休未休工資117,312 元+積欠薪資55,000元+保留薪資211,750 元=714,062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607 元(計算式:7,820 元×1/3 =2,60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