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號
- 原告
- 阿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延祥
- 訴訟代理人
- 余宗鳴律師
- 被告
- 藍俊鵬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2,5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6,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