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號原 告 阿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延祥 訴訟代理人 余宗鳴律師 被 告 藍俊鵬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2,5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6,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