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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7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7號

原告
征服者健身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治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荐宸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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