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7號原 告 征服者健身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治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荐宸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