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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14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14號

原告
陳文賢
被告
宏鑫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18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1,253 元(計算式:1,880 元×2/3 =1,25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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