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21號原 告 周祐瑞 一、上列原告與亞洲藏壽司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13 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及事實理由欄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元至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經查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資遣費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7 元(計算式:1,000 元×2/3 =667 元)。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 元-667 元=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