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徐玉玲
- 原告張月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32號原 告 張月盈 陳淑媛 陳冠宏 詹淑鈴 陳宥銓 李逸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 付各原告如附表A欄所示之金額,原應各徵收如附表B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C欄所示之金額。又原 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裁判費附表D欄所示之金額即新 臺幣參仟元。準此,原告各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E 欄所示之金額(計算式:附表C欄+附表D欄)。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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