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34號原 告 林淑玲 陳郡芳 劉詩昀 一、上列原告等人與林煜翔即富煜興企業社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林淑玲等3 人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請求項目」欄所示;經核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資遣費、退休金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準此,原告等3 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林淑玲等3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許慧禎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採四捨五入) ┌───┬───┬──────────┬─────────┬────┬────┬────────┐ │ │ │ │ │ │ │ │ │ │ │ │ │ 財產權 │暫免徵收│ │ │ 編號 │ 姓名 │ 請求項目 │ 訴訟標的金額 │ 應徵 │三分之二│ 應徵裁判費 │ │ │ │ │ │ 裁判費 │後之金額│ │ │ │ │ │ │ │ │ │ ├───┼───┼──────────┼─────────┼────┼────┼────────┤ │ │ │積欠薪資78,000元 │ │ │2,573元 │ │ │ │ │特休未休工資72,000元│ │ │(3,860 │ 1,287元 │ │ 1 │林淑玲│資遣費98,550元 │ 350,303 元 │3,860 元│×2/3 =│(計算式:3,860 │ │ │ │預告工資36,000元 │ │ │2,573) │-2,573 =1,287 │ │ │ │6%勞退金差額65,753元│ │ │ │ ) │ ├───┼───┼──────────┼─────────┼────┼────┼────────┤ │ │ │積欠薪資57,000元 │ │ │1,033元 │ │ │ │ │特休未休工資19,340元│ │ │(1,550 │ 517 元 │ │ 2 │陳郡芳│資遣費35,042元 │ 146,534 元 │1,550 元│×2/3 =│(計算式:1,550 │ │ │ │預告工資19,340元 │ │ │1,033 )│-1,033=517 ) │ │ │ │6%勞退金差額15,812元│ │ │ │ │ ├───┼───┼──────────┼─────────┼────┼────┼────────┤ │ │ │積欠薪資60,000元 │ │ │1,473元 │ │ │ │ │特休未休工資34,000元│ │ │(2,210 │ 737 元 │ │ 3 │劉詩昀│資遣費55,000元 │ 203,961 元 │2,210 元│×2/3 =│(計算式:2,210 │ │ │ │預告工資30,000元 │ │ │1,473 )│-1,473=737) │ │ │ │6%勞退金差額24,961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