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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3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39號

原告
劉芳妤

一、上列原告與陳盈君即永利小吃店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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