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許珮育

  • 當事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曜鼎輕隔間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61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 告 曜鼎輕隔間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孟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3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又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