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昭文、曜鼎輕隔間工程行、林孟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61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 告 曜鼎輕隔間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孟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3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