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嘉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70號 原 告 林嘉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緣泰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2,6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經核,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3元(計 算式:2,210元×2/3=1,473元)。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7元(計算式:2,210元-1,4 73元=73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