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2號聲 請 人 李軒慈 相 對 人 平行時空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虹儀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 千元;聲請書狀,應記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 項第3 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 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調解聲明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5,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5,000 元,揆諸前開說明,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