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5號原 告 鑫業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翔齡 被 告 謝儀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22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3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