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6號再審原告 杜柏毅 再審被告 信亞人力派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志 上列再審原告因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109 年度勞簡上字第1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該案訴訟標的之價額,經前訴訟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961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前訴訟標的價額149,961 元為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原應徵再審裁判費2,3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洪任遠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