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
    黃朝池

  • 原告
    邱威豪
  • 被告
    三重江月行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4號原   告 邱威豪 顏浩然 被   告 三重江月行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邱威豪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40,562 元;原告顏浩然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220,515 元,原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2,430 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原告邱威豪、顏浩然應分別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83 元(計算式:2,650 元×1/3 =883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810 元(計算式:2,430 元×1/3 =8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周子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