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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6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5號

原告
陳威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 萬0,446 元(含資遣費2 萬9,778 元、預告工資9,334 元、特休未休工資1,334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 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計算式:1,000 元×1/3 =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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