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吳幸娥
- 當事人林家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4號原 告 林家萍 上列原告與金澤潔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12元(含特休未休工資9,000 元、資遣費13,500元、工資1,800 元、退休金5,712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計算式:1,000 元×1/3 =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周子鈺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