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蔣慶琥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900元,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經核本件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2,645元(計算式:7,935元×1/3=2,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