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4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徐玉玲

上訴人
即被告
宏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卿棋
上訴人
即被告
梁合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珈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宏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梁合里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110年12月17日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12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均於110年12月2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