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宏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謝卿棋、梁合里、林珈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卿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合里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林珈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宏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梁合里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110年12月17日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110年12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均於110年12月2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