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 上訴人
- 拍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基益
- 被上訴人
- 莊瀅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開判決主文第1、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6,5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第3項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9,795元(計算式:5,295元+4,500元=9,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