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鄭宜雯、兆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柏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84號 原 告 鄭宜雯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安騏律師 被 告 兆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蒼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游盈蒨律師 複代理人 佘宛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7日下午2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