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14號
- 原告
- 洪子強
- 被告
- 文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毅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九日上午十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公司應由新任法定代理人林毅欣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訴字第21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九日上午十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公司應由新任法定代理人林毅欣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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