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洪子強、文顥企業有限公司、林毅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14號 原 告 洪子強 被 告 文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毅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九日上午十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公司應由新任法定代理人林毅欣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