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丞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阮詩涵、家新興業有限公司、陳世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丞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詩涵 上 訴 人 家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薷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芷婕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原判決第一至四項:「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萬2,368元,及均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二,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682,368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上列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一、二項:「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其上訴利益即為68萬2,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上開 連帶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由丞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家新興業有限公司其一已繳納裁判費,另一人於其繳納範圍內即免除繳納之義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曹宇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