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創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共宏、練淑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創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共宏 被 上訴人 練淑惠 李昀庭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6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