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9號
- 原告
- 林芸含
- 原告
- 蔡珈樺
- 原告
- 連晉
- 原告
- 魏郁閔
- 原告
- 連翊汝
- 原告
- 紀曉芬
- 原告
- 林秀靜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晴羽律師
- 被告
-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書瑋
- 訴訟代理人
- 李茂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 年1 月4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