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9號原 告 林芸含 蔡珈樺 連晉 魏郁閔 連翊汝 紀曉芬 林秀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被 告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瑋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 年1 月4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