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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4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2號

原告
江奕騰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拾伍嚴選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柒佰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因屬非因財產權起訴,自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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