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2號原 告 江奕騰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拾伍嚴選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柒佰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因屬非因財產權起訴,自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