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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徐玉玲

  • 原告
    江奕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2號原   告 江奕騰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拾伍嚴選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柒佰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因屬非因財產權起訴,自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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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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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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