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8號
- 原告
- 陳佑任
- 原告
- 許維
- 原告
- 林育安
- 原告
- 莊緯浩
- 原告
- 李冠德
- 被告
- 中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曉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陳佑任、許維、林育安、莊緯浩、李冠德提起民事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9 日裁定命原告5 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陳佑任、林育安、李冠德;於109 年12月16日、109年12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莊緯浩、許維,有本院送達證書5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勞專調卷第201 頁、第203 頁、第207頁、第209 頁、第211 頁),均已經送達之效力,然原告5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對於原告5 人之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等件在卷為佐(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25頁、第35頁至第57頁),其等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