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6號
- 原告
- 王海同
- 被告
- 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益遠(原名黃柘嘉)
- 訴訟代理人
- 邱群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志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