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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李宇銘

  • 當事人
    王海同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王海同 被 告 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遠(原名黃柘嘉)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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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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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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