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莊雲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80號 原 告 莊雲涵 吳彥廷 被 告 安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榮 陳淑珍 陳令佳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林巧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法定代理人陳令佳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另具狀提出其辭任董事之存證信函,有其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律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