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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8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李宇銘

原告
莊雲涵
原告
吳彥廷
被告
安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榮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法定代理人
陳令佳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林巧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法定代理人陳令佳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另具狀提出其辭任董事之存證信函,有其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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