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9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莊惠真

上訴人
北統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杉池
訴訟代理人
仰景瑜
被上訴人
蘇盛星

孫梅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4月29日110年度勞訴字第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除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1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另發給被上訴人蘇盛星、孫梅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2個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計算式:4,500元+4,500元=9,00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17,760元。如上訴人並非全部上訴,則請自行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