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酬勞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李憲宇
- 上訴人吳鎮圻
- 被上訴人興華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95號上 訴 人 吳鎮圻 陳嘉清 張煜亨 李明堂 江倩瑋 被 上訴人 興華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宇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酬勞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請求給付酬勞事項,非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工資涉訟事件,自無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因此,上訴人吳鎮圻等5 人上訴利益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吳鎮圻等5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許慧禎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編號│ 姓名 │ 請求金額 │ 應徵裁判費 │├──┼──────┼───────┼───────┤│ 1 │ 吳鎮圻 │ 99,704元 │ 1,500元 │├──┼──────┼───────┼───────┤│ 2 │ 陳嘉清 │ 132,543元 │ 2,160元 │├──┼──────┼───────┼───────┤│ 3 │ 張煜亨 │ 34,524元 │ 1,500元 │├──┼──────┼───────┼───────┤│ 4 │ 李明堂 │ 58,746元 │ 1,500元 │├──┼──────┼───────┼───────┤│ 5 │ 江倩瑋 │ 190,446元 │ 3,150元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