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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98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徐玉玲

原告
江明輝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奕聰律師
複代理人
胡豌柔
被告
清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徐靜菲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建浩律師
被告
眾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高頡芸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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