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江明輝、清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徐靜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98號 原 告 江明輝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奕聰律師 複代理 人 胡豌柔 被 告 清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徐靜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建浩律師 被 告 眾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高頡芸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