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徐適豪
- 相對人
- 平溪觀光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平溪觀光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徐適豪為平溪觀光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平溪觀光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平溪觀光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平溪觀光公司),於民國110年1月26日清算完結,經本院核准清算完結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選任徐適豪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帳簿及文件清單、同意書及身分證等文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為平溪觀光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清算完結,有本院職權查明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84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又聲請人具狀主張清算完成後同意擔任平溪觀光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亦有聲請人同意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