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吳建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達文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許正典(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新北市○○區○○路00號10樓)為達文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文西光電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達文西光電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為達文西光電公司清算人,前經本院以109 年4月17日新北院賢民事弘109年度司司字第105號函核備就 任在案,茲已於109年12月2日清算完結,達文西光電公司並於110年1月29日選任許正典為公司簿冊保管人,爰聲請指定許正典為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股東同意書、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等件為證,且聲請人呈報清算終結事件,本院亦以110年3月16日新北院賢民事弘110年度司司 字第69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許正典為達文西光電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