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84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王婉如

抗告人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相對人
憲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邱柏越律師

趙翊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法院認抗告不合法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此由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可知。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22日所為之110年度司字第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111年9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而抗告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紙在卷可參,其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本件抗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因此判決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