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杰、憲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憲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84號 抗 告 人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相 對 人 憲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邱柏越律師 趙翊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法院認抗告不合法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此由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可知。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22日所為之110年度司字 第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111年9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而抗告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紙在卷可參,其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本件抗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因此判決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