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1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64號

債權人
曹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富
債務人
林芳怡即添建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陸萬叁仟玖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按商號所為之法律行為,實際上係由商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故該商號及其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經核,添建工程行係獨資商號,有商業登記抄本資料在卷可參,故當事人欄僅列「林芳怡即添建工程行」,併予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