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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
    佳樂福股份有限公司漢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21號債 權 人 佳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漢君 債 務 人 漢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岩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二、本件支付命令事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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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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