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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9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21號

債權人
佳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漢君
債務人
漢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岩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二、本件支付命令事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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