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21號債 權 人 佳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漢君 債 務 人 漢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岩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二、本件支付命令事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