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92號債 權 人 李靜怡 債 務 人 蔡澧侑即承峰工程行 債 務 人 蔡嘉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