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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4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38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務人
弘海醫療器材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肇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伍萬肆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利息:┌──┬──────┬──────┬──────┬───────┐│本金│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001 │900,000元  │自108 年4 月│至清償止│年息 6% ││││30日起│││├──┼──────┼──────┼──────┼───────┤│002 │900,000元  │自108 年5 月│至清償止│年息 6% ││││31 日起 │││├──┼──────┼──────┼──────┼───────┤│003 │1,096,200元 │自108 年6 月│至清償止│年息 6% ││││18日起│││├──┼──────┼──────┼──────┼───────┤│004 │1,058,400元 │自108 年7 月│至清償止│年息 6% ││││9日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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