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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5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14號

債權人
棋盛租賃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真
債務人
欣四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興
債務人
曹榮浤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未補正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請求利息之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聲請狀載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計算,但聲請狀並無附表)。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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