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5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14號
- 債權人
- 棋盛租賃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惠真
- 債務人
- 欣四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家興
- 債務人
- 曹榮浤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未補正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請求利息之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聲請狀載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計算,但聲請狀並無附表)。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