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672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672號
- 債 權 人
-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楚楚
- 債 務 人
- 萬岳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總店
- 兼法定代理
- 邱顯鎮
- ○ 000號1樓
- 債 務 人
- 前衛旗艦企業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前衛店
- 兼法定代理
- 邱紋玲
- 人 1樓
- 債 務 人
- 華迅旗艦企業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中和店
- 兼法定代理
- 邱周敏
- 人
- 債 務 人
- 鉅岳運動用品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頂溪店
- 兼法定代理
- 邱紋玲
- 人
- 債 務 人
- 葳格企業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新埔店
- 兼法定代理
- 邱奕勝
- 人 1樓
一、債務人萬岳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總店、邱顯鎮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前衛旗艦企業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前衛店、邱紋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華迅旗艦企業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中和店、邱周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鉅岳運動用品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頂溪店、邱紋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葳格企業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新埔店、邱奕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第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