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1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183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張世杰
- 債務人
- 遠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宏振
- 債務人
- 廖宏振
- 債務人
- 陳湘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