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77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蔡俊生
- 債務人
- 大眾金屬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徐菊英
- 債務人
- 吳韋鋒
- ○ 0巷0○0號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叁拾玖萬柒仟陸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利息:┌──┬────┬──────┬──────┬───────┐│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315%│││9800000 │4月30 日起 │││││元││││├──┼────┼──────┼──────┼───────┤│ 002│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315%│││4971481 │5 月5日起 │││││元││││├──┼────┼──────┼──────┼───────┤│ 003│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9%│││1739054 │4 月27日起 │││││元││││├──┼────┼──────┼──────┼───────┤│ 004│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9%│││887085元│3月27日起 │││││││││└──┴────┴──────┴──────┴───────┘違約金:┌──┬────┬──────┬──────────────┐│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起至清償日│││││止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9800000 │6 月1日起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元││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002│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4971481 │6月6日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元││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739054 │5 月28日起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元││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004│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887085元│4月28日起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