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470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債 務 人 恒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賀盛 債 務 人 王賀盛 債 務 人 許瑄宸 債 務 人 陳淑惠 一、㈠債務人恒勛建設有限公司、王賀盛、許瑄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零柒萬零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恒勛建設有限公司、王賀盛、陳淑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肆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恒勛建設有限公司、王賀盛、許瑄宸、陳淑惠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