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勝宏、楊文嘉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艾迪亞有限公司、楊文嘉、楊添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100號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艾迪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嘉 債 務 人 楊文嘉 債 務 人 楊添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貳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玖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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