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2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249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葉健中
- 債務人
- 何泳葳即端俞綜合工程延攬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貳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利息:┌──┬───┬──────┬──────┬───────┐│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5.01% │││925564│4 月23日起 │││││元││││├──┼───┼──────┼──────┼───────┤│ 002│新臺幣│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5.01% │││47420 │5 月23日起 │││││元││││└──┴───┴──────┴──────┴───────┘違約金:┌──┬────┬──────┬──────┬───────┐│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民國110 年│依上開利率百分│││925564元│5 月24日起 │11月23 日止 │之十│││├──────┼──────┼───────┤│││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依上開利率百分││││11月24日起 ││之二十│├──┼────┼──────┼──────┼───────┤│ 002│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民國110 年│依上開利率百分│││47420元 │6月24日起 │12 月23日止 │之十│││├──────┼──────┼───────┤│││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依上開利率百分││││12 月24日起 ││之二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