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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泳葳即端俞綜合工程延攬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249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何泳葳即端俞綜合工程延攬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貳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5.01%   │ │  │925564│4 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002│新臺幣│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5.01%   │ │  │47420 │5 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民國110 年│依上開利率百分│ │  │925564元│5 月24日起 │11月23 日止 │之十     │ │  │    ├──────┼──────┼───────┤ │  │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11月24日起 │      │之二十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民國110 年│依上開利率百分│ │  │47420元 │6月24日起  │12 月23日止 │之十     │ │  │    ├──────┼──────┼───────┤ │  │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12 月24日起 │      │之二十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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