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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2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249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葉健中
債務人
何泳葳即端俞綜合工程延攬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貳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利息:┌──┬───┬──────┬──────┬───────┐│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5.01% │││925564│4 月23日起 │││││元││││├──┼───┼──────┼──────┼───────┤│ 002│新臺幣│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5.01% │││47420 │5 月23日起 │││││元││││└──┴───┴──────┴──────┴───────┘違約金:┌──┬────┬──────┬──────┬───────┐│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民國110 年│依上開利率百分│││925564元│5 月24日起 │11月23 日止 │之十│││├──────┼──────┼───────┤│││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依上開利率百分││││11月24日起 ││之二十│├──┼────┼──────┼──────┼───────┤│ 002│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民國110 年│依上開利率百分│││47420元 │6月24日起  │12 月23日止 │之十│││├──────┼──────┼───────┤│││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依上開利率百分││││12 月24日起 ││之二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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