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249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何泳葳即端俞綜合工程延攬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貳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5.01% │ │ │925564│4 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002│新臺幣│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5.01% │ │ │47420 │5 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民國110 年│依上開利率百分│ │ │925564元│5 月24日起 │11月23 日止 │之十 │ │ │ ├──────┼──────┼───────┤ │ │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11月24日起 │ │之二十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民國110 年│依上開利率百分│ │ │47420元 │6月24日起 │12 月23日止 │之十 │ │ │ ├──────┼──────┼───────┤ │ │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12 月24日起 │ │之二十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