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3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353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白翊汎
債務人
瑞順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淑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捌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33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68,752元 自民國109年12月27日起 至民國110年7月12日止 年息2.295% 001 368,752元 自民國110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9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68,752元 自民國110年1月28日起 至民國110年7月12日止 依年息2.295%之百分之十計算 001 368,752元 自民國110年7月13日起 至民國110年7月27日止 依年息3.295%之百分之十計算 001 368,752元 自民國110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依年息3.295%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