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3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353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白翊汎
- 債務人
- 瑞順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淑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捌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33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68,752元 自民國109年12月27日起 至民國110年7月12日止 年息2.295% 001 368,752元 自民國110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9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68,752元 自民國110年1月28日起 至民國110年7月12日止 依年息2.295%之百分之十計算 001 368,752元 自民國110年7月13日起 至民國110年7月27日止 依年息3.295%之百分之十計算 001 368,752元 自民國110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依年息3.295%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