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932號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周怡穎 債 務 人 宋俊樑即頂宜家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593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宋俊樑即頂│自民國110 年│至民國110 年│年息1% │ │ │500,000元 │宜家商行 │6月16日起 │12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1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 │ │1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宋俊樑即頂│自民國110 年│至民國110 年│按上開利率百分│ │ │500,000元 │宜家商行 │7月16日起 │12月31日止 │之十 │ │ │ │ ├──────┼──────┼───────┤ │ │ │ │自民國111 年│至民國111 年│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1月1日起 │1月15日止 │之十 │ │ │ │ ├──────┼──────┼───────┤ │ │ │ │自民國111 年│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1月16日起 │ │之二十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