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4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433號
- 債權人
- 林芫樟
- 債務人
- 虹暉照明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曾英銘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虹暉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說明: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公司虹暉照明有限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107 年10月29日函為撤銷設立登記,依法已進入清算程序,應以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有命債權人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必要。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