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566號債 權 人 漢來塑膠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泓宇 債 務 人 蔡承縉即京承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企業社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蔡承縉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