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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5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566號

債權人
漢來塑膠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泓宇
債務人
蔡承縉即京承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企業社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蔡承縉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 記事欄勿省略)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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