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9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911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宜君
- 債務人
- 昌皇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建豪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李采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玖仟陸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79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昌皇實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4.23% │ │ │553,158元 │、陳建豪、李采穎│07月05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昌皇實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3.73% │ │ │226,465元 │、陳建豪、李采穎│06月2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昌皇實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553,158元 │、陳建豪、李采穎│08月06日起 │ │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 │ │分之十,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002│新臺幣 │昌皇實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226,465元 │、陳建豪、李采穎│07月21日起 │ │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 │ │分之十,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